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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民法考點:物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5-01-09  點擊:  評論: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其法律特征有:

    1、須存在于人身之外。

    2、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3、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4、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二、物的分類:

    1、是否有可移動性

    動產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動且移動后不會改變或不會損害其價值的物。

    不動產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動或移動后會改變或損害其價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對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僅可在特定主體之間或特定范圍內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為交易標的物的物。

    3、相互間的關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發揮作用的兩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從物 是指輔助主物發揮效用的物。

    4、兩物間的關系

    原物 為產生孳息的物。

    孳息 則是由原物產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態的變化性

    消耗物 又稱消費物,是指經一次性使用就會歸于消滅或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長期多次使用而不會改變形態和性質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經分割后并不會改變其性質或影響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經分割會改變其性質和影響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確定方式(預測題:劃分特定物和種類物的意義?)

    特定物 指以單獨的特征具體確定的物。

    種類物 是指僅以品種、規格、型號或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種類、品質及數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從物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與主物同屬一人所有

    2、須獨立成為一物

    3、須與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發揮物的作用。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義:

    1、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通的客體。

    2、物可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

    3、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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