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案件的被告不履行舉證責任及處理
司法考試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案件的被告不履行舉證責任及處理。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解釋的規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這一要求在多數行政案件中,尤其是被訴行政行為為不利決定時,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不過,行政許可這類授益行政行為略有特殊。雖然毫無疑問,此類行為一旦被訴,理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若出現被告不履行舉證責任,法院便認定被訴行為沒有證據,往往將直接對行政許可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因此,《許可規定》結合行政許可案件的特殊性,設置了特殊規則。“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與被訴行政許可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對無法提供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人民法院在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能夠證明行政許可行為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