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案件的被告。
(一)一般情形
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于行政許可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以作出該決定或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二)特殊情形
1.經上級批準、由下級決定的被告確定。實踐中,一些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而后由下級機關作出決定。對此情形,當事人原則上應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為被告。但是,如當事人對批準或者不批準行為不服一并提起訴訟的,以上級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2.下級初審,上級決定的被告確定。行政許可依法須經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初步審查并上報,當事人對不予初步審查或者不予上報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被告。當然,當事人只對最終決定不服,則應以最終作出決定的上級機關為被告。
3.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被告確定。對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對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以對當事人作出具有實質影響的不利行為的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