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制度和特別程序制度兩個部分。
普通程序制度,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其中有以下幾類規則尤其應當得到重視:第一是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二是行政機關在審查申請的過程中,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第三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第四是通過舉行聽證進行審查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特別程序制度,包括國務院實施行政許可,特別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和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資質,對重要設備、設施、產品和物品進行的檢驗、檢測和檢疫,確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主體資格,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有關上述制度的特別規定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沒有作出特別規定的,才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