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本罪是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的對象為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根據司法解釋,盜竊、搶奪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構成本罪。規定本罪的法條與規定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第280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因此,只要盜竊、搶奪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就認定為本罪,而不適用第280條。但由于本條沒有規定毀滅行為,而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身就是毀滅國家機關公文、i件、印章的行為,故對該行為應適用刑法第280條,認定為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375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