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本罪是指假冒軍人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軍人冒充軍人;二是此種軍人冒充彼種軍人,如級別較低的軍人假冒級別較高的軍人,一般部門的軍人假冒要害部門的軍人。冒充軍人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造成惡劣影響的,應以本罪論處。由于刑法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為規定了獨立的犯罪,故對這種行為不適用刑法第279條認定為招搖撞騙罪。行為人在連續性的招搖撞騙過程中,有時冒充軍人,有時冒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宜根據行為入主要冒充的對象確定犯罪性質。如果主要冒充軍人、偶爾冒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宜認定為本罪;反之亦然。但是,如果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在另一段時間又冒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分別都構成犯罪的,則應實行數罪并罰。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372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