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一)概念與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破壞部隊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
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破壞,包括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一切行為,并不限于物理上的毀損。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建設、施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施工管理人員,明知是軍事通信線路、設備而指使、強令、縱容他人予以損毀的,或者不聽管護人員勸阻,指使、強令、縱容他人違章作業,造成軍事通信線路、設備損毀的,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罰。本罪主觀方面只限于故意,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破壞的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
破壞、損壞軍事通信,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36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其中的“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部隊作戰中的通信,等級戰備通信,飛行航行訓練、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執行試飛試航、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或者遠洋航行等重要軍事任務中的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