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知識點: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一)概念與特征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首先,行為人必須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暴力方法,是指對軍人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行為。暴力行為致軍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從一重罪論處。威脅方法,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實現行為人要求的行為。其次,必須針對軍人實施暴力、威脅行為。最后,必須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即導致軍人不能或者難以依法執行職務。阻礙軍人的非法行為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本罪主體只能是除軍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阻礙。不明知是軍人執行職務而阻礙的,不成立本罪;誤以為軍人實施非法行為而阻礙的,不成立本罪。
規定本罪的法條與規定妨害公務罪的第277條具有法條競合關系,對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應認定為本罪,不再適用第277條。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368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