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訴法基礎考點:特殊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是三大程序法當中最為完備、發育最為完善的??忌趥淇汲绦蚍〞r普遍存在著困難,程序法之所以難以掌握,實因其是對實體法的駕馭、操作和運用??忌幸欢ǖ膶嶓w法基礎才可以較為形象、具體地理解程序法。
特殊羈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便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 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 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2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間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