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訴法基礎考點: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是三大程序法當中最為完備、發育最為完善的??忌趥淇汲绦蚍〞r普遍存在著困難,程序法之所以難以掌握,實因其是對實體法的駕馭、操作和運用??忌幸欢ǖ膶嶓w法基礎才可以較為形象、具體地理解程序法。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 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 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 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 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 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當然,立案僅僅是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在這一階段,尚不能要求證據達到能 夠證實犯罪嫌疑人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節。但是,在這一階段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