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中央外交機關(略)
(二)外交代表機關
1.使館和外交代表
(1)外交關系與使館的建立;
(2)使館的職務
a代表,即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
b保護,即于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
c談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國與接受國政府進行各項事務的談判和交涉;
d調查和報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的各種情況,向派遣國政府作出報告;
e促進,即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之友好關系,及發展兩國間之經濟、文化與科學關系。
此外,使館還可在接受國允許的情況下,代行領事職務或受委托保護第三國及國民在接受國的利益。
(3)使館的組成和等級
由使館館長、外交人員、行政技術人員及服務人員組成。
使館館長分為大使、公使、代辦三個等級,因館長級別不同,使館相應地分別稱為大使館、公使館和代辦處。
大使是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級使節。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與豁免,也享有高于其他兩級館長的禮遇。
公使是由國家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第二級使節,享有與大使相同的職權,禮遇上稍遜于大使。
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使節,他代表本國及外交部與接受國辦理外交事務。
臨時代辦不同于代辦,他是在使館館長(大使或公使或代辦)因故不能理事或空缺時,被委派暫代館長職務的外交人員。
外交人員是具有外交職銜的使館人員。包括參贊、外交秘書、武官、隨員。
行政和技術人員包括譯員、工程師、行政主管、會計等;服務人員包括司機、修理工、清潔工等。
(4)外交代表的派遣
使館人員由派遣國任命。派遣國派遣使館館長和武官之前,應先將其擬派人選通知接受國,征得接受國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館其他人員可以直接委派,一般無需事先征求接受國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國國籍的人或第三國國籍的人為使館外交人員,仍須經接受國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國可以拒絕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國使館人員,無需向派遣國說明理由。
對于使館館長及外交人員,接受國可以隨時不加解釋地宣布其為“不受歡迎的人”,對于使館的其他人員,接受國可以宣布其“不能接受”。
使館館長開始執行職務視為使館職務的開始,我國一般為館長正式遞交國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