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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司法考試國際法考點:自然人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5-01-04  點擊:  評論:

    1.自然人的國籍

    自然人國籍的概念: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

    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1)一個是內國,另一是外國,以內國國籍為準;

    (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均為外國國籍時,以當事人最后取得國籍為準,以當事人住所或慣常居所所在國國籍為準,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為準如瑞士;

    (3)不區別內國或外國國籍,只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為準。

    我國規定,有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住所或者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本國法。

    自然人國籍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我國,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定居國法律;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積極沖突的解決:

    當事人有一個內國住所,以當事人在內國的住所為其住所,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均為外國住所,同時取得則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系者為其住所,也有以當事人有居所之住所為其住所的,住所異時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為其住所。

    我國,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消極沖突的解決:

    我國,當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3.自然人的居所

    一個人在一定時間內居住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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