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約的繼承
與領土有關的非人身條約,如有關領土邊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條約,屬于繼承的范圍;與國際法主體人格有關的所謂人身性條約以及政治性條約,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條約,一般不予繼承。
不同領土變更情況,條約繼承的情況不盡相同:國家合并時,對任一被合并國有效的條約,對于繼承國繼續有效,原則上只適用于繼承發生時其有效的那部分領土范圍;分離或分立的情況下,不論被繼承國是否存在,原來對被繼承國全部領土有效的條約,對于所有繼承國繼續有效的條約,仍只對與該部分領土有關的繼承國的相應部分有效;領土部分轉移的情況,出讓國的條約對該部分領土失效而受讓國的條約對所涉領土發生效力;殖民地獨立而成的新國家的條約繼承,原則上自主決定。
(2)條約以外事項的繼承
國家財產的繼承:被繼承的財產應與領土有關聯;
國家檔案的繼承:除新獨立國家外一般協議解決,沒有協議將所涉領土有關檔案轉屬繼承國;
國家債務的繼承:國債指一國對國際法主體(國家、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的財政義務。國家繼承的債務包括國家整體所負的債務,也包括以國家的名義承擔而事實上僅用于國內某個地方的債務。國家對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所負之債或國家的地方當局自己承擔的對他國所負之債(地方債務),不在國家繼承范圍之內。惡債原則上不繼承。
甲國和乙國合并成立丙國,下列選項中哪些屬于丙國政府應該繼承的債務?
A.甲國政府向丁國政府所貸款項
B.甲國政府關于甲國南方省水利項目向丁國政府所貸款項
C.乙國北方省政府向丁國政府所貸款項
D.乙國東方公司向丁國政府所貸款項
答案:AB。本題考查的是國家債務的繼承。
國家債務繼承是國家繼承的法律效果之一。國際法上,被繼承的國家債務特指被繼承國對另一國家、某一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所負擔的任何財政義務。實踐中,從國家繼承的角度可將債務分成三類:一是國債,指以國家名義負擔且用于整個國家的債務;二是地方化債務,指雖由國家名義承擔的卻用于地方的債務;三是地方化債務,指地方當局以自身名義負擔的債務。依國際法理論,可繼承國家債務包括國債和地方化債務,對于被繼承國基于戰爭目的而承擔的債務或基于對被繼承國有害的目的而承擔的債務,原則上不應由繼承國繼受。在本題中A.B項分屬國債和地方化債務,丙國政府應予繼承;C項屬于地方性債務,而D項則是普通的民事債務,丙國政府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