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家(獨立、合并、分立、分離)的承認和新政府的承認(有效統治原則:新政府應有效控制本國領土并行使國家權利)
①特征:
A.國家之間、政府間國際組織、新國家新政府、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
B.單方行為
C.政治法律行為
②表示形式:
A.明示。正式通知、函電、照會、聲明等單方表述。
B.默示。建立正式外交關系、締結正式政治條約、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認和事實承認
A.法律承認:正式的,不可撤銷。
B.事實承認:權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暫性,模糊并可隨時撤銷。
④新國家的承認和新政府的承認
A.新國家承認:獨立、合并、分立、分離四種情況。
B.新政府承認:單方行為,建立或保持正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