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豁免的放棄:必須自愿、特定和明確。
國家或其授權代表為主張或重申國家的豁免權,國家在外國領土從事商業行為,對外國法院的管轄作出反映,出庭或作證,或要求法院宣布判決或裁決無效,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
國家在外國起訴意味著放棄豁免,但沒有放棄執行的豁免。
管轄豁免的放棄,并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
例1、國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包括( )
A.責任豁免B.訴訟保全豁免C.強制執行豁免D.司法管轄豁免
答案:BCD
例2、甲國政府與乙國"綠寶"公司在乙國訂立了一項環保開發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綠寶"公司以甲國政府沒有及時按照合同支付有關款項為由訴至乙國法院,甲國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闡述了甲國一貫堅持的絕對豁免主義立場。如果乙國是采取相對豁免主義的國家,根據目前的國際法規則和實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甲國政府訂立上述合同行為本身,是一種商業活動,已構成對其國家豁免權的放棄,乙國法院可以管轄
B.甲國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說明,這一事實不意味著甲國已放棄在此訴訟中的國家豁免權
C.即使甲國在其他案件上曾經接受過乙國法院的管轄,也不能意味著,乙國法院在此案中當然地可以管轄
D.乙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后,甲國要求乙國宣布該判決無效。甲國這一行為表明,甲國此前已接受了乙國法院的管轄
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