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基本權利(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管轄權)
國家的管轄權與國家主權豁免:
1.國家的管轄權
(1)屬地管轄;
(2)屬人管轄;
(3)保護性管轄(基于兩個條件:外國人在領土外的行為侵害的是該國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構成該國刑法規定之罪行或規定應處一定刑罰以上的罪行,該行為根據行為地法律同樣構成應處刑罰的罪行;實現的兩種方式:行為人進入受害國境內被拘捕和管轄,國家間的引渡)
(4)普通性管轄,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海盜罪;滅絕種族、販賣毒品、販賣奴隸、種族隔離、實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轄權的沖突和解決
A.國內立法中采用多種管轄權相互配合制定沖突適用規則。
B.通過多邊國際公約劃定締約國之間某此管轄權或協調管轄權沖突,包括確立有關國家專屬管轄權。
C.通過有關國家間的協商調整。
3.國家主權豁免(國際法明確規定不得豁免的情況除外,如前述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