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基礎考點:法律的特征。法理學,許多人有相同的感覺:法理學抽象、枯燥、難以記憶,并由此產生厭煩情緒。確實,這門課教材中沒有舉出較多的事例來說明相關內容,與刑法、民法等課程相比理論性較強,缺少具體、實務性的知識。因此,在復習過程中,復習方法是很重要的。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與相近的社會現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較的過程中顯示出來的特殊征象和標志。在此意義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為如下四個方面。
一、法律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規定人們行為模式、指導人們行為的性質。它表現在:法律規定了人們的一般行為模式,從而為人們的交互行為提供了一個模型、標準或方向。法律所規定的行為模式包括三種
1)人們可以怎樣行為(可為模式);(2)人們不得怎樣行為(勿為模式);(3)人們應當或必須怎樣行為(應為模式)。從效力上看,具有規范性的法律,不是為某個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適用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僅僅適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間內反復適用的。
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稱“法律的普遍適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為一般的行為規范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和特性。具體而言,它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1)法律的效力對象的廣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復性。法律的普遍性與法律的規范性密切相關:正因為法律具有規范性,它也就同時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礎,而法律的普遍性則是其規范性的發展與延伸。
三、法律是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四、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強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即具有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會規范或行為規范。從結構上看,法律這種社會規范又是一個由各個具體的法律規范(規則)所構成的相互聯系的整體(體系),其內容規定的主要是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模式,即人們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法律通過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來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