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經濟法之消費者法: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
(一)國家機關
國家采取一系列制度性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立法過程中的消費者參與。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2.政府職能的運用。各級人民政府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主要應發揮兩方面的職能。一是領導職能,即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二是監督職能,重點是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3.相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有以下重點的職責:(1)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3)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4.司法機關的職責。一是懲治犯罪。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二是處理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二)消費者組織
1.消費者組織的性質。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消費者組織屬于公益性社會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2.消費者組織的職責。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2)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4)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5)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6)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7)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8)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3.消費者組織的公益訴訟。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