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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經濟法之消費者法:經營者的義務

    信息發布:   發布時間:2014-12-23  點擊:  評論:

    司法考試經濟法之消費者法:經營者的義務。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的權利就是經營者的義務。為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約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還專章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

    1.依法經營和誠信經營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雙方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2.接受監督的義務。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做到:(1)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標明正確使用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2)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3)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且自行承擔商品召回的必要費用。

    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真實的信息是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前提和基礎,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誤導甚至欺騙消費者。對消費者關于質量、使用方法等問題的詢問,經營者應作出明確的、完備的、符合實際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以便于消費者選擇和有關部門監督。

    5.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經營者的名稱和標記,其主要功能是區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如果名稱和標記不實,就會使消費者誤認,無法正確選擇其信任的經營者,也難以在權益受侵害時準確地確定責任主體。

    6.出具憑證或單據的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照國家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保證質量的義務。經營者有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該義務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第二,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第三,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8.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義務。分為兩類情形。一是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形下,如果有國家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經營者有義務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辦理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如果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消費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的,經營者有義務辦理退貨,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經營者仍然有退貨義務,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要求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二是無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有無質量問題,只要是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的,消費者都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此即所謂“無理由退貨”。但是,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9.正確使用格式條款的義務。格式條款是經營者單方擬定的,消費者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與之協商和改變其內容的交易條件。除了書面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外,經營者以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單方規定的交易條件,也具有格式條款的性質。在面對眾多消費者的情況下,經營者采用格式條款,有簡化締約程序、節省交易成本和保持交易條件一律的優點,這也是有利于消費者的。但是,格式條款也給經營者帶來了弱化消費者合同意識、設置不公平條款因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機會。為此,法律對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規定了兩方面的義務。一是提示和說明的義務,即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二是禁止濫用格式條款的義務,即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違反此義務的,其條款無效。

    10.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義務。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11.尊重消費者信息自由的義務。首先是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二是對于已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時,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并在信息泄露、丟失時及時加以補救。其次是避免以商業信息騷擾消費者,即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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