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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經濟法之消費者法:食品安全法第三人責任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4-12-23  點擊:  評論:

    司法考試經濟法之消費者法:食品安全法第三人責任。此處的第三人是指食品安全法中除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外的其他相關組織或個人,違反該法的規定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三類:其一是食品交易場所的提供者;其二是檢驗機構;其三是薦證人。

    1.食品交易場所的提供者。食品交易場所的提供者主要是指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他們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交易場所的提供者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2000元以上5萬競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此外,如果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交易場所的提供者要承擔連帶責任。

    2.檢驗機構。食品檢驗機構,包括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人員,承擔著對食品檢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責任,受到消費者的充分信賴。一旦他們違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將是巨大的。因此,食品安全法第93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此外,食品檢驗人員在特定條件下還應當承擔有期限的禁止從業限制。

    3.薦證人。薦證人是指公開對食品質量和安全給予推薦、證明、保證的人?,F實生活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其他社會團體或者組織、個人(包括各類名人),都曾經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保薦食品。為凈化商品推介活動,規范食品廣告秩序,遏制虛假廣告,食品安全法對這些機構、團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和嚴格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如果違反規定,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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