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經濟法之消費者法:食品安全法行政責任。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責任。
作為食品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政府部門,其應當積極履行相關職責,對食品安全的保障起到積極作用,而一旦政府部門違反了法律規定,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2.行政首長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的另一創新,在于開創了各級行政首長的引咎辭職制度。該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