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試法制史考點:法國的司法制度。2015年司法考試復習已經開始,要重視基礎知識的復習。小編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試基礎講義,作為考生復習的參考資料。
1. 法院組織
在封建社會,法國已有獨立的法院系統,即王室法院、領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來設立了終審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屬的省高等法院。在訴訟程序上,先適用控告式訴訟,后采用糾問式訴訟。
2. 民事訴訟制度
1806年《法國民事訴訟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實施。法典共2篇1042條。法典的特點有:第一,實行訴訟自主原則;第二,規定國家機關在某些情況下應干預訴訟;第三,對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作了詳細的規定;第四,在立法技術上,該法典缺乏法國民法典那樣的創造力和想象力。
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施行了長達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民事訴訟法典正式生效。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對1806年民事訴訟法不斷修改的基礎上成就的;在其結構上,是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抽象與具體的雙重結構體系;在其模式上,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訴訟主導權在訴訟當事人;在其內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機構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訴權的制度化和具體化、事前程序與審理程序的分離、書證優先原則、審級的多元化、緊急審理程序的設置。
3. 刑事訴訟制度
(1)法典兼采糾問式與控告式的訴訟程序;
(2)確立了起訴、預審和審判職能分立的原則;
(3)關于審判管轄,是按照法定刑來劃分法院的案件管轄的;
(4)法典的許多內容和制度來源于1670年的刑事訴訟法令。
1957年法國頒布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典,這也是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新法典保留了舊法典中的基本原則和不少制度,同時也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規定了許多新的原則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