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試第二次刑訴習題
一、多選題
1.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正義,要通過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加以體現。“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關于這一原則,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明確了定罪權的專屬性,法院以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一權力
B. 確定被告人有罪需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C. 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全面認同和確立無罪推定原則
D. 按照該規定,可以得出疑罪從無的結論
2.周某采用向計算機植入木馬程序的方法竊取齊某的網絡游戲賬號、密碼等信息,將竊取到的相關數據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務器中,并利用這些數據將齊某游戲賬戶內的金幣、點券等虛擬商品放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售賣,獲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區的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A. 周某計算機所在地
B. 齊某計算機所在地
C. 周某租用的服務器所在地
D. 經營該網絡游戲的公司所在地
3.法院審理鄭某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案件,在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鄭某和張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賄賂犯罪。對于新發現犯罪嫌疑人和遺漏罪行的處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確的?
A. 法院可以主動將張某、秦某追加為被告人一并審理
B. 檢察院可以補充起訴鄭某、張某和秦某的賄賂犯罪
C. 檢察院可以將張某、秦某追加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審理
D. 檢察院應當撤回起訴,將三名犯罪嫌疑人以兩個罪名重新起訴
4.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下列哪些情形存在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A.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反復且與其他證據矛盾
B.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機關當面陳述
C. 偵查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時以后將其送交看守所羈押
D. 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
5.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證人朱某提出在偵查期間遭到非法取證,要求確認其審前供述或證言不具備證據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排除上述證據?
A. 將屠某“大”字型吊銬在窗戶的鐵欄桿上,雙腳離地
B. 對沈某進行引誘,說“講了就可以回去”
C. 對沈某進行威脅,說“不講就把你老婆一起抓進來”
D. 對朱某進行威脅,說“不配合我們的工作就把你關進來”
6.在偵查過程中,下列哪些行為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A. 偵查人員拒絕律師訊問時在場的要求
B. 公安機關變更逮捕措施,沒有通知原批準的檢察院
C. 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提出復議前繼續拘留犯罪嫌疑人
D. 偵查機關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理由和處所
7.被告人徐某為未成年人,法院書記員到其住處送達起訴書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絕簽收。關于該書記員處理這一問題的做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 邀請見證人到場
B. 在起訴書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該書記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C. 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D. 將起訴書副本留在徐某住處
8.李某因瑣事將鄰居王某打成輕傷。案發后,李家積極賠償,賠禮道歉,得到王家諒解。如檢察院根據雙方和解對李某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同時具備下列哪些條件?
A. 雙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B. 李某實施傷害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C. 李某五年以內未曾故意犯罪
D. 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9.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決定附條件不起訴。在考驗期間,下列哪些情況下可以對童某撤銷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A. 根據新的證據確認童某更改過年齡,在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八周歲的
B. 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C. 違反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管規定,情節嚴重的
D.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10.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
A. 發現了新的無罪證據,合議庭作出的判決被改判的
B. 合議庭認為審前供述雖非自愿,但能夠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因此予以采納,該供述后來被上級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 辯護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線索和證據材料,合議庭不予調查,作出有罪判決而被改判無罪的
D. 合議庭對某一事實的認定以生效的民事判決為依據,后來該民事判決被撤銷,導致刑事判決發回重審的
11.被告人劉某在案件審理期間死亡,法院作出終止審理的裁定。其親屬堅稱劉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對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 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B. 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劉某無罪
C. 根據劉某親屬要求,應當撤銷終止審理的裁定,改判無罪
D. 根據劉某親屬要求,應當以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該案
12.張某因犯故意殺人罪和爆炸罪,一審均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張某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抗訴。最高法院經復核后認為,爆炸罪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故意殺人罪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關于此案的處理,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 對全案裁定核準死刑
B. 裁定核準故意殺人罪死刑判決,并對爆炸罪死刑判決予以改判
C. 裁定核準故意殺人罪死刑判決,并撤銷爆炸罪的死刑判決,發回重審
D. 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二、不定項
(一)
迅輝制藥股份公司主要生產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指令保管員韓某采用不登記入庫、銷售人員打白條領取產品的方法銷售,逃避繳稅65萬元。迅輝公司及陸某以逃稅罪被起訴到法院。
請回答下列問題。
1.可以作為迅輝公司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的是:
A. 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
B. 被單位委托的職工王某
C. 保管員韓某
D. 公司副經理李某
93.對迅輝公司財產的處置,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 涉及違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繳的,法院應當追繳
B. 涉及違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應當查封、扣押、凍結
C. 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對迅輝公司財產,法院應當先行查封、扣押、凍結
D. 如果迅輝公司能夠提供擔保,對其財產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
94.如迅輝公司在案件審理期間發生下列變故,法院的做法正確的是:
A. 公司被撤銷,不能免除單位和單位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B. 公司被注銷,對單位不再追訴,對主管人員繼續審理
C. 公司被合并,仍應將迅輝公司列為被告單位,并以其在新單位的財產范圍承擔責任
D. 公司被分立,應將分立后的單位列為被告單位,并以迅輝公司在新單位的財產范圍承擔責任
(二)
張一、李二、王三因口角與趙四發生斗毆,趙四因傷勢過重死亡。其中張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節輕微未被起訴,李二在一審開庭前意外死亡。
請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依法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是:
A. 張一、李二
B. 張一父母、李二父母
C. 張一父母、王三
D. 張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2.在一審過程中,如果發生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當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確的是:
A. 趙四父母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庭應當擇期審理
B. 趙四父母到庭后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法庭應當按撤訴處理
C. 王三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庭應當采取強制手段強制其到庭
D. 李二父母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庭應當缺席判決
三、(本題22分)
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畢業后到某國有企業從事財務工作。因無錢買房,單位又不分房,在同學、朋友及親戚家里四處借住,如何弄錢買一套住房成為他的心結。
2013年4月,單位有一筆80萬元現金未來得及送銀行,存放于單位保險柜,李某借職務之便侵吞了全部現金并偽造外人盜竊現場。李某用該款購買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為被單位舉報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反貪技術偵查部門當即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間,李某供認了全部犯罪事實。鑒于本人最終認罪并將贓物全部追回,根據本案特殊情況和辦案需要,檢察機關決定對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13年7月該案提起公訴。李某及其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間遭受了嚴重的刑訊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
問題:
1.檢察機關對李某貪污行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2.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措施在使用主體、案件范圍和適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檢察機關對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4.法院處理李某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步驟是什么?
2014年司法考試第二次刑訴習題答案及解析
一、多選
1.【答案】A B
【考點】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解析】《刑事訴訟法》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包括以下含義:(一)明確規定了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定罪權是刑事審判權的核心,人民法院作為我國唯一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統一獨立行使刑事審判權。(二)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在保障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辯護權的基礎上,依法組成審判庭進行公正、公開的審理。AB項分別屬于以上兩種情形,所以正確。
該原則明確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權,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但是并不代表我國已經全面認同和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有罪推定的觀念還有相當的影響。因此我國貫徹“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尚需要進一步更新觀念和完善法律。故C項錯誤。
“疑罪從無”是人民法院在對被告人定罪時需要把握的司法原則,與“疑罪從無”相對的是“疑罪從有”或“疑罪從掛”,“疑罪從無”與人民法院享有排他的定罪權沒有關系。故D項錯誤。
2. 【答案】A B C D
【考點】管轄
【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2條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
周某計算機所在地屬于被告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故A項正確。
齊某計算機所在地屬于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故B項正確。
周某租用的服務器所在地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故C項正確。
經營該網絡游戲的公司所在地屬于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故D項正確
3. 【答案】B C
【考點】公訴案件庭前審查
【解析】根據《高檢規則(試行)》第458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本題中,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發現鄭某和張某涉嫌賄賂犯罪,屬于發現遺漏的罪行、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檢察院可以追加、補充起訴。故B、C項正確,A、D項錯誤。
4. 【答案】A B C D
【考點】逮捕的批準和決定程序
【解析】根據《高檢規則(試行)》305條規定:“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四)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訊問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訊問前應當征求偵查機關的意見,并做好辦案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主要包括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有無社會危險性難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需要確認等情形。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辦案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和其他訴訟權利等情形。”選項中的A、D項符合第(一)、(六)項。故A、D項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機關當面陳述屬于(二)的情形,檢察院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故B項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本題中,偵查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36小時后將其送交看守所,屬于(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檢察院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故C項正確。
5. 【答案】A D
【考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刑訴解釋》第95條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將屠某“大”字吊銬在窗戶的鐵欄桿上,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排除。故A項正確。
對沈某進行引誘,說“講了就可以回去”,沈某如果上當,并不是在“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狀態下供述,不屬于遭受了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供述也不會被排除,B錯誤。
對沈某進行威脅,說“不講就把你老婆一起抓進來”,不屬于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也沒有達到令人感到“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用詞方法獲取的供述不會被排除,C錯誤。
對朱某進行威脅取得的證言,屬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排除。故D項正確。需要注意的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威脅獲取的口供可能不會被排除,但對證人進行威脅獲取的證人證言一定會被排除。
6. 【答案】B C
【考點】監視居住、逮捕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有律師在場。所以偵查人員拒絕律師訊問時在場的要求不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A項不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因此B項公安機關變更逮捕措施沒有通知原批準的檢察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B項當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因此C項提出復議前繼續拘留犯罪嫌疑人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C項當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D項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理由和住所并不必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D項不選。
7. 【答案】A C D
【考點】送達
【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167條的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收件人簽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處或者單位;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ACD項符合以上規定正確;在起訴書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是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而不是書記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故B項錯誤。
8. 【答案】A B C
【考點】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27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可知,雙方和解應當具有自愿性。合法性。故A項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277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故BC項正確。
根據《刑事訴訟法》279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并不是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必要條件,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故D項錯誤。
9. 【答案】A B C D
【考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程序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273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A項不屬于以上兩種情形,但是童某更改過年齡,犯罪時已經年滿18周歲,所以對童某根本就不適用刑訴法關于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可以對童某撤銷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故A項正確。
B項屬于(一)的情形,故B項應當撤銷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故B項正確。
CD項屬于(二)的情形,故CD項應當撤銷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故C、D項正確。
10. 【答案】A B D
【考點】合議庭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合議庭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一)因對法律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二)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三)因新的證據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四)因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五)因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A項屬于(三)因新的證據導致案件被改判的,因此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故A項正確。
B項屬于(二)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案件被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因此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故B項正確。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第9條規定:“依職權應當對影響案件主要事實認定的證據進行鑒定、勘驗、查詢、核對,或者應當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而故意不進行,導致裁判錯誤的。”C項中,合議庭對于辯護人提出的線索和證據材料不予調查導致裁判錯誤,合議庭成員應當承擔責任。故C項錯誤。
D項屬于(五)因裁判所依據的民事判決被撤銷或變更而導致案件被改判的,因此合議庭成員不承擔責任。故D項正確。
需要注意的是,考生對于類似于本題的題目無須勉強,這種考題明顯超綱,在真題中屬于個別現象,憑經驗作答即可。
11. 【答案】A B
【考點】判決、裁定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又根據《刑訴解釋》第241條規定:“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具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本題中,劉某在案件審理期間死亡,屬于(九)的情形,所以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故AB項正確,CD項錯誤。
12. 【答案】A B C
【考點】死刑復核程序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本題中,張某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和爆炸罪,一審均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高法院經復核后認為,爆炸罪的死刑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故意殺人罪死刑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因此,最高院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故ABC項錯誤,D項正確。
二、不定項
(一)
1. 【答案】B
【考點】單位當事人
【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279條的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人,不能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故A項錯誤。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陸某成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人時,被告單位可以委托職工王某為訴訟代表人。故B選項正確。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陸某成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人時,職工韓某要成為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必須接受單位的委托。故C項錯誤。在單位主要負責人陸某成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人時,其他負責人李某要成為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必須接受單位的委托。故D項錯誤。
2. 【答案】A B D
【考點】查封、扣押、凍結
【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284條的規定:“被告單位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繳或者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追繳或者查封、扣押、凍結。”故A、B正確。
根據《刑訴解釋》第285條的規定:“為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被告單位的財產,或者由被告單位提出擔保。”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對迅輝公司財產,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凍結而不是應當。故C項錯誤。迅輝公司能夠提供擔保,對其財產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故D項正確。
3. 【答案】B C
【考點】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
【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286條的規定:“審判期間,被告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繼續審理。”公司被撤銷、注銷,對單位不再繼續追訴。故A項錯誤,B項正確。
根據《刑訴解釋》第287條的規定:“審判期間,被告單位合并、分立的,應當將原單位列為被告單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況。對被告單位所判處的罰金以其在新單位的財產及收益為限。”故C項正確,D項錯誤。
(二)
1. 【答案】D
【考點】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143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愿代為賠償的,應當準許。”李二在案件審結前已經死亡,不能成為民事賠償的責任人;張一是未成年人應將其監護人是民事賠償的責任人。故A項錯誤。
李二在案件審結前已經死亡,李二的父母是李二遺產的繼承人,能夠成為民事賠償的責任人;張一是未成年人,將其監護人是民事賠償的責任人;王三屬于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能夠成為民事賠償的責任人。選項B、C對依法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人列舉不全,B項缺少王三,C項缺少李二父母,D項列舉齊全。故B項、C項錯誤,D項正確。
2. 【答案】B
【考點】附帶民事訴訟調解與審判
【解析】根據《刑訴解釋》第15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附帶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刑訴解釋》第158條第1款,趙四父母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庭應當按撤訴處理而不是擇期審理。故A項錯誤,B選項正確。
根據《刑訴解釋》第158條第2款的規定,王三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判決,而不是采取強制手段強制其到庭。故C項錯誤。李二父母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庭可以缺席判決而不是應當。故D項錯誤。
三、案例分析題參考答案:
1.不正確。
①技術偵查措施屬于偵查行為,只能在立案后采取。故在立案前就采取技術偵查的做法錯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因此,②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③檢察機關不能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必須交有關機關執行。
2.①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在我國,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檢察機關無權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在我國,公安機關可以是一個廣義概念,還可以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等等。但是,能夠實施技術偵查的部門應當僅限于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關走私犯罪偵查部門等機構無權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因為,首先,《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可以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罪名主要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案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重大的毒品犯罪等,這些犯罪主要由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其次,技術偵查措施對技術的要求較高,目前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更能勝任;最后,技術偵查措施可能會造成對人權的侵犯,擴大技術偵查適用的主體不符合保證人權的理念。
②適用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檢察機關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③適用程序上,技術偵查措施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有關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9至151條的規定,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3.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對于符合逮捕條件,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辦案機關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措施。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在本案中,李某屬于沒有固定住處的情形,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
4.根據《刑訴解釋》第96至10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處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程序如下:
①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及時將申請書及相關線索、材料的復制件送交人民檢察院;
②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說明;
③庭審對非法證據的調查,可以在當事人及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后進行,也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前一并進行;
④調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訴人出示、宣讀、播放有關證據材料,提請法庭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⑤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