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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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不同于限制人身自由的管制。
2、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屬于短期自由刑。期限為1月以上6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超過1年。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4、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羈押不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還包括因為同一犯罪事實被行政拘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