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ody id="k2zh7"><pre id="k2zh7"></pre></tbody>

<em id="k2zh7"><acronym id="k2zh7"></acronym></em>
  • 優秀法律教育品牌  頂級名師輔導陣容  權威司考培訓網站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司法考試資料 > 法律文書

    甘露不服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案行政判決書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3-03-21  點擊:  評論:

    【裁判摘要】

    學生對高等院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等嚴重影響其受教育權利的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以相關國家司法考試、法規為依據,參照相關規章,并可參考涉案高等院校正式公布的不違反上位法規定精神的校紀校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11)行提字第12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甘露,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沈陽市東陵區南塔東街24號7-6-1.

    委托代理人湛中樂,北京大學教授。

    委托代理人湛中卓,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暨南大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601號。

    法定代表人胡軍,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李伯橋,該校教師。

    委托代理人陸宇星,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再審人甘露因訴被申請人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行政判決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粵高法行監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生效判決可能存在適用國家司法考試錯誤的情形,以(2010)行監字第1023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本案提審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甘露的委托代理人湛中樂、湛中卓,暨南大學的委托代理人李伯橋、陸宇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終審判決認定以下事實:甘露原系暨南大學華文學院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2004級碩士研究生。2005年間,甘露在參加現代漢語語法專題科目的撰寫課程論文考試時,提交了《關于“來著”的歷時發展》的考試論文,任課老師發現其提供的考試論文是從互聯網上抄襲,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后,要求重寫論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課老師提供的考試論文《淺議東北方言動詞“造”》,又被任課老師發現與發表于《江漢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東北方言動詞“造”的語法及語義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學作出暨學〔2006〕 7號《關于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理的決定》,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甘露不服,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廣東省教育廳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粵教法〔2006〕 7號《學生申訴決定書》,認為暨南大學對甘露作出處分的程序違反《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影響甘露的陳述權、申訴權及聽證權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責令暨南大學對甘露的違紀行為重新作出處理。暨南大學收到廣東省教育廳的決定書后,于2006年6月1日將調查談話通知單送達給甘露母親趙小曼,并于當天就甘露違紀事件進行調查。2006年6月2日,暨南大學華文學院向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建議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6月6日,暨南大學研究生部向學校領導提交有關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理報告,建議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6月7日,暨南大學將違紀處理告知書送達給甘露母親趙小曼,并制作了告知筆錄。2006年6月13日,趙小曼將陳述、申辯材料交暨南大學。暨南大學也對甘露陳述申辯作了記錄。2006年6月15日,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并將給予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進行討論。6月19日,暨南大學召開2006年第16次校長辦公會議,會議決定同意給予甘露開除學籍的處分,并制作了暨學〔2006〕 33號《關于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開除學籍決定),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處分。6月21日,暨南大學將處分決定送達給趙小曼。6月23日,暨南大學又通過特快專遞EMS將開除學籍決定寄送給甘露。2007年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沒有國家司法考試依據及處罰太重為由,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暨南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并承擔案件訴訟費。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維持了開除學籍決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暨南大學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六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遏吣洗髮W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原《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本案中,甘露兩次抄襲他人論文作為自己的考試論文,其行為屬于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課老師已經指出其錯誤行為后,甘露仍然再次抄襲欺騙老師,這種治學態度是很不嚴謹的。暨南大學認為甘露違規行為屬情節嚴重,主要證據充分,甘露認為其行為屬考試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在學校處理過程中甘露書面表達了自己的意見,也委托母親接受了暨南大學的調查、進行了申辯,暨南大學處理程序并未影響甘露行使法定權利,甘露認為開除學籍決定程序違法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在適用國家司法考試方面,暨南大學根據國家司法考試授權制定了本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并依照該規定對甘露作出開除學籍決定,并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已對開除學籍情形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暨南大學在開除學籍決定中沒有引用該規定不妥,但該瑕疵不足以影響開除學籍決定的合法性。綜上,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維持暨南大學的開除學籍決定正確。因此,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甘露上訴,維持原判。

    后甘露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以(2010)粵高法行監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駁回其再審申請。

    甘露向我院申請再審稱:其作為暨南大學2004級碩士研究生在修讀學位課程現代漢語語法專題時,先后兩次上交的課程論文存在抄襲現象屬實。但該課程考試形式是以撰寫課程論文方式進行的開卷考試,抄襲他人論文的行為違反了考試紀律,應按違反考試紀律的規定給予處分。但這種抄襲行為并不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和《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違紀行為。暨南大學適用《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認定事實不清、適用國家司法考試不當、處分程序不合法,且處分明顯偏重。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并撤銷開除學籍決定,責令暨南大學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直接將開除學籍決定變更為其他適當的處分,同時賠償因訴訟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費用89 601元和因喪失學習機會造成的間接損失及精神賠償100 000元。

    暨南大學答辯稱:學期課程論文作為研究生修讀課程的考試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研究生理應嚴格認真對待。甘露連續兩次的抄襲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喪失了作為一名學生所應有的道德品質,應按照《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進行處理。即便如申請人所述,其行為屬于考試作弊行為,而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仍然可以給予申請人開除學籍處分。因此,開除學籍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國家司法考試正確。請求本院依法維持原審判決,并駁回甘露在原一、二審期間未曾提出的賠償請求。

    本院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原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后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在復查期間和提審后,曾先后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但暨南大學堅持不自行撤銷開除學籍決定,而甘露則堅持在暨南大學不自行撤銷開除學籍決定情況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因而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庭審后,甘露再次向本院書面說明,因已經失去5年最好的光陰,其已不愿意回到學校修完學業。

    本院認為,高等學校學生應當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并遵守高等學校依法制定的校紀校規。學生在考試或者撰寫論文過程中存在的抄襲行為應當受到處理,高等學校也有權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但高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

    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特別是在對違紀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等直接影響受教育權的處分時,應當堅持處分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做到育人為本、罰當其責,并使違紀學生得到公平對待。違紀學生針對高等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等嚴重影響其受教育權利的處分決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依據國家司法考試法規、參照規章,并可參考高等學校不違反上位法且已經正式公布的校紀校規。

    《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遏吣洗髮W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暨南大學的上述規定系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制定,因此不能違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應條文的立法本意?!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列舉了七種可以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項和第(五)項分別列舉了因考試違紀可以開除學籍和因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可以開除學生學籍的情形,并對相應的違紀情節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五)項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學校學生在畢業論文、學位論文或者公開發表的學術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擔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謂“情節嚴重”,系指剽竊、抄襲行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數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大、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甘露作為在校研究生提交課程論文,屬于課程考核的一種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襲行為,也不屬于該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援引《暨南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和《暨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屬于適用國家司法考試錯誤,應予撤銷。一、二審法院判決維持顯屬不當,應予糾正。鑒于開除學籍決定已生效并已實際執行,甘露已離校多年且目前已無意返校繼續學習,撤銷開除學籍決定已無實際意義,但該開除學籍決定的違法性仍應予以確認。甘露在本院再審期間提出的其在原審期間未提出的賠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審查。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終字第709號行政判決和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暨南大學暨學〔2006〕33號《關于給予碩士研究生甘露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違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00元,由被申請人暨南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修江

     

    審 判 員 段小京

     

    代理審判員 耿寶建

     

    二 ○ 一 一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書 記 員 徐 超

    華夏智聯司法考試學習包
    掃一掃,關注我,微信名稱:華夏智聯司法考試,公眾賬號:cnsikao-hx
    發表評論 共有條評論
    用戶名: 密碼:
    驗證碼: 匿名發表
    2017年司法考試培訓課程(網絡班)學習指南
    課程名稱 班次區別 課程介紹 學費 課程試聽 報 名
    網絡精品班 送視頻配套圖書
    學到2019.10.30
    ①,全部課程由一線名師授課;
    ②,支持手機、pad等移動設備學習;
    ③,隨時隨地學習,提供mp3下載;
    ④,2018最系統的零基礎精品課程!
    2080
    網絡VIP班 送視頻配套圖書
    不過重學1年
    2880
    網校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培訓網(www.myiz.cn)是一所專門的司法考試培訓機構,由北京華夏智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獨家承辦運營,總部坐落在中國最高學府--北京大學。多年來,憑借得天獨厚的地理位置、強大的三校名師陣容、獨特的應試策略、先進的網絡教育技術、理想的輔導效果和高于全國的通過率,在全國司法考試培訓領域迅速崛起,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得到了廣大學員的一致認可,已成為...[詳情請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