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
廣東開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梁某家屬的委托并經被告人同意,指派李仁尚律師為被告人梁某出庭辯護,辯護人經過會見被告人及對案件材料進行分析,并結合庭審,發表辯護意見以下:
一、本案屬于警方安排證人引誘被告人才發生的,被告人在本案中屬于從犯
從本案的證人田密密和馬秀玉的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告人本來就沒有實施本次犯罪的故意,被告人本次販賣毒品是由于警方安排證人田密密向被告人引誘才發生。辯護人認為警方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存在對被告人進行犯意引誘,這從警方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證人田密密懷孕和其父親去世的情況下,警方就根據證人田密密個人描述草率作出不歸案的“情況說明”,這足以證明是警方安排證人田密密主動引誘被告人才導致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被告人這種幫別人購買毒品的犯罪行為有區別于其他真正販賣毒品犯罪的行為,被告人是由于交友不慎,導致自己也吸食毒品,為了賣家在被告人自己購買供自己吸食時能多得到一點的好處,才幫其他人購買的,在本案中是被告人事幫助賣家轉交毒品而已,起到輔助的作用,屬于從犯。
二、涉案的0.3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一致處于警方的控制中,沒有流入社會,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
由于本案的特殊情況,被告人是在當場被抓,涉案的毒品數量較少,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被抓后如實供述及坦白自己的罪行,也積極協助警方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并且在今天的庭審中當庭認罪,認罪態度好,應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梁某的犯罪屬于引誘發生,在犯罪中處于從犯,被抓后如實供述及坦白自己罪行,有立功的表現,認罪態度好,加上毒品未流入社會及被告人還是在校學生。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是剛成年,社會經歷少,這次教訓已經足夠深刻,綜合本案的事實和情節,本著教育與挽救相結合的刑事政策,讓被告人繼續學業,建議法庭對其判處拘役5個月,并適用緩刑,以上辯護意見請法庭采納!謝謝!
廣東開野律師事務所
李XX律師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