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大學畢業的王某心懷憧憬來到河南省鄭州市找工作,三個月下來,不但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生活費也所剩無幾,正當王某走投無路時,大學同學孫某將其介紹到自己朋友李某的一家廣告公司工作。但李某的廣告公司經營狀況一般,為了來錢快,李某租用幾間房子以開設游戲廳為名,買了十幾臺游戲機、吃角子機、老虎機等賭博設備,招攬顧客進行賭博。李某見王某老實,比較可靠,就讓王某幫他管理游戲廳的生意,每月給其固定工資。
幾個月下來,王某看出了游戲廳的端倪,覺得這“生意”來錢快,可以用心經營,于是建議李某再增加幾個新“項目”,李某接受王某的建議,當月的“營業額”果然翻了一倍。后來,李某讓王某全權負責游戲廳,每月向其交納一定比例的利潤,剩余的利潤由王某自己支配。王某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費,一部分用于賭場的日常經營和維護。
半年后,有人向公安機關舉報,李某和王某均被抓獲,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王某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兒子被判刑后,怎么也想不通,兒子作為一名打工者,怎么就觸犯了刑法呢?于是其父母來到檢察院為兒子申訴,檢察院受理此案后,調閱了相關卷宗、走訪了有關證人,認為法院判決無誤,遂勸王某息訴。
本案中,法院認定王某構成開設賭場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進行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開設者不直接參與賭博,以收取場地費、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一種是開設者直接參與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機、老虎機或雇用人員與顧客賭博。
王某行為可分為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在明知李某開設的游戲廳并非真正意義游戲廳,而是賭場的情況下,作為一名雇員在李某經營的賭場內進行一般性服務,領取固定工資,并未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其行為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尚未觸犯刑法;而后一階段王某主動為李某經營的賭場策劃贏利項目,并接手管理賭場,每月向李某交納經營利潤,剩余的利潤一部分用于自己消費,一部分用于賭場的經營和維護,其行為就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王某由賭場普通雇員成為“開設賭場”的合伙經營人。王某和李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實施了共同的行為,屬于事中共同犯罪,因此王某也應以開設賭場罪被定罪處刑。
應當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在賭博場所的打工者都構成犯罪,在賭場中端茶倒水、打掃衛生、看守場地的一般打工者不應以賭博共犯論處。如果打工者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而為其組織、策劃、指揮聚眾賭博、抽取頭鈿,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對于賭博犯罪的發生和發展而言,有直接的促進作用,應以共犯處理。
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歷來是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之一,奉勸打工者一定要保持清醒頭腦,不要被參與經營賭場所帶來的利益迷惑,使自己深陷泥潭,觸犯法網。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