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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炒單位魷魚不必支付違約金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3-02-03  點擊:  評論:

    小邴2010年碩士研究生畢業后被某知名民辦??漆t院錄用,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10年,醫院一次性給予住房補貼15萬元,除正常工資外按月支付學歷補貼,若小邴違約,除返還住房補貼和學歷津貼外,另外賠償醫院損失15萬元。2011年,小邴私下里參加了另一家國有醫院的招聘考試并被錄用。所在醫院得知后大為惱火,認為小邴違反了雙方約定,并給單位造成了不良影響,拒絕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以及辦理社保檔案轉移手續。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小邴認為,自己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履行了提前30日告知義務,并且不存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情形,自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符合國家司法考試規定,醫院所謂的自己給單位造成不良影響屬于主觀臆斷,沒有事實依據,醫院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義務。醫院認為,小邴在一年多的工作中,學歷條件與工作能力出入很大,與醫院期望相去甚遠,除了協助主治醫生寫寫病歷和處方之外沒有開展任何實質性工作,醫院本著培養新人的原則沒有扣發補貼已經仁至義盡了,其不辭而別不但違反了合同約定,而且違反了醫生的職業道德。醫院要求小邴按合同約定退還住房補貼、學歷津貼,并貼償15萬元違約金。

    那么,勞動者炒單位魷魚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解除屬于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即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解除,是國家司法考試賦予勞動者的特殊解除權,用人單位只有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社保、檔案轉移的義務,而沒有阻止或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權利,除非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條款。因為小邴與醫院不存在這兩種情況,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賠償醫院損失15萬元的約定于法無據。因為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沒有義務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還有,住房補貼和學歷津貼是否應當返還?首先要清楚哪些屬于工資范疇。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規定,是否計作工資收入,應當以是否基于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如果是因為基于員工為單位提供的勞動而給予的一切報酬,則都應當算作工資收入。類似于用人單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補貼、車輛補貼、實驗設備、辦公用品等屬于非勞動所得,不計入勞動工資范疇。而對于按月發放的學歷津貼、工齡津貼等是基于用人單位的激勵機制和福利待遇,應當計算在工資收入之中。因此,雙方約定的勞動者違反約定退還住房補助可以得到國家司法考試的支持,而學歷津貼作為工資退還則沒有國家司法考試依據。

    當地勞動仲裁機構受理此案后,依據《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先行進行了調解,經過多次協商、溝通,雙方終于同意和解。小邴退還了15萬住房補貼并主動退還了4萬元學歷津貼,醫院正依照程序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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