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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是對在國家司法考試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
1.自然人。包括兩種:
?。?)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
?。?)國家司法考試上的人,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不具有國家司法考試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法人的種類:
?、偕鐖F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
?、谪攬F法人,即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
?。?)法人設立的條件:
?、傥镔|基礎;
?、谧畹头ǘㄈ藬担?人以上),一定數額的財產(多少沒有嚴格規定);
?、垌毥涍^元老院的批準或皇帝的特許。
3.家庭法
?。?)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后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