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試憲法:高度自治。2013年司法考試復習已經開始,為了方便各位學員復習,國家司法考試網的編輯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試相關資料,希望給學員們的復習帶來一定的幫助,祝愿大家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
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所享有的地方自治。高度自治是中國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制度下實行的一種區域自治,是國家在特定行政區域行使主權的一種形式。高度自治是指實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區域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結構制度下,任何行政區域都不具有固有權力。任何行政區域的自治權都不是它們固有的,而是由國家授予的。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國家司法考試依據是憲法和基本法。憲法根據“一國兩制”的構想對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痉▽Ω叨茸灾蔚臋嗔碓?、國家授權的范圍和內容、自治權的范圍和內容、以及特別行政區行使自治權與國家在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的關系等問題,作了明確的具體規定。這就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得到了憲法和基本法的可靠保障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實行高度自治的授權,主要有三個方面:
(1)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2)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但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與特別行政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其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國家司法考試網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