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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司法考試憲法之國家結構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3-04-03  點擊:  評論:

    2013司法考試憲法之國家結構。2013年司法考試復習已經開始,為了方便各位學員復習,國家司法考試網的編輯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試相關資料,希望給學員們的復習帶來一定的幫助,祝愿大家能順利通過司法考試。

    指國家的整體與其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國家結構形式可以分為單一制和復合制兩種,復合制又可分為邦聯制和聯邦制等形式。單一制國家是統一的國家,即國家從政權方面來說是一個完整的統—體,全國只有—套最高國家機構,只有一部憲法,各地方則劃為普通的行政區域單位,有些也建立自治單位,但都服從中央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央國家機關根據實現統治權的需要,有時也會分給地方上一些權力,但是給什么、不給什么以及給多還是給少,都由中央機關自由決定,并且只通過一般的國家司法考試規定地方的權限。各地方行政區域單位或自治單位不能享有主權,不能制定自己的地方憲法,更不能享有外交權。邦聯是若干國家為了促進或完成某些特殊的目的,如對外為了防御外國的侵略,對內維護社會安定,或為了共同的經濟利益而設立的聯合組織體。例如,1781年至1789年的美國、1815年至1848年的瑞士、1815年至1867年的德意志,都是歷史上有名的邦聯國家。邦聯不同于同盟。邦聯各成員國之間的聯系比較牢固,并且組織來表達各成員國的共同意志。同盟則常常沒有固定的中央組織,它目的,往往比較單純,而不像邦聯那么復雜。此外,同盟存在的時間—般也沒有邦聯那么長久。聯邦的各成員國之間的結合又較邦聯緊密,它不僅有完整的中央組織,而且汶憲法的形式,將國家的政治權力在中央和各成員之間作出分配。前蘇聯、南斯拉夫、美國、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都是聯邦國家。(國家司法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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