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安全制度的主要內容規定在1963年《東京公約》、1970年《海牙公約》、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之中。
1.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
包括飛機“飛行中”和飛機“使用中”的非法行為。
“使用中”是指從地面人員或機組人員為某一飛行進行飛行前的準備時起,到飛機降落后24小時止。
根據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下列哪一項屬于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
A.危及機上良好秩序的行為
B.對國際民航機場上的人實施暴力的行為
C.破壞停在機場上未使用中的航空器的行為
D.破壞或損壞航行設備,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答案:D
解析:《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了五種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它保護的是使用中或飛行中的航空器和航空器中的人,而沒有對飛機場和機場服務作出保護,因此B、C不應選。A項的危害程度不夠,也不選。
2.管轄權
(1)《東京公約》從國籍原則出發,規定航空器的登記國有管轄權,但不排除在以下場合非登記國也有管轄權:罪行的后果涉及該國領土;罪行涉及該國安全;行為者及受害者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住所;罪行違反該國有關航空器飛行或操作的規定或條例;根據國際協定非登記國有義務行使管轄權。
(2)《海牙公約》規定下列國家有管轄權:飛機登記國、飛機降落地國、飛機承租人的營業地國或常住地國、犯罪者發現地國。
(3)《蒙特利爾公約》規定下列國家有管轄權:犯罪行為發生地國、飛機登記國、飛機降落地國、飛機承租人的營業地國或常住地國、犯罪者發現地國。
甲國、乙國和丙國都是《東京公約》的締約國,甲國公民將在甲國登記的航空器劫持到乙國,致使飛機上的丙國公民受重傷,則下列哪些國家有管轄權?
A.甲國,因為甲國既是航空器的登記國,而且犯罪人是甲國公民
B.乙國,因為飛機降落地為乙國,該劫持飛機的罪行在乙國領土上具有后果
C.丙國,因為受害人為丙國國民
D.以上三國都有管轄權
答案:ABCD
解析:1963年《東京公約》規定航空器的登記國有管轄權,但不排除在以下場合非登記國也有管轄權:罪行的后果涉及該國領土;罪行涉及該國安全;行為者及受害者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住所;罪行違反該國有關航空器飛行或操作的規定或條例;根據國際協定非登記國有義務行使管轄權。甲國是飛機登記國、行為者的國籍國,罪行涉及乙國領土和安全,丙國為受害者國籍國,因此甲、乙、丙三國都有管轄權。
3.引渡和起訴
三個公約都規定,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是一種可以引渡的罪行,但各國沒有強制引渡的義務。國家可以根據引渡條約和國內法決定是否予以引渡。如果犯罪者所在的國家不將此人引渡,則不論罪行是否在其境內發生,應將此案提交主管當局起訴。該當局應按照本國國家司法考試以對待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罪行(即非政治罪)案件的同樣方式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