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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司法考試經濟法輔導:壟斷協議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2-11-05  點擊:  評論:

    2013年司法考試經濟法輔導:壟斷協議。壟斷協議是司法考試經濟法中的重點內容,考生在復習司法考試的時候應加以注意,國家司法考試網編輯通過本文為廣大考生理清復習壟斷協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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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以協議、決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

    【法條】

    第13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15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國家司法考試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例題】(2009-1-66)根據《反壟斷法》規定,下列哪些選項不構成壟斷協議?

    A.某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企業就防止進口原料時的惡性競爭達成保護性協議

    B.三家大型房地產公司的代表聚會,就商品房價格達成共識,隨后一致采取漲價行動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質的事實被公布后,數家大型零售公司聯合聲明拒絕銷售該產品

    D.數家大型煤炭企業就采用一種新型礦山安全生產技術達成一致意見

    【答案】ACD

    【考點】壟斷協議

    【詳解】《反壟斷法》第13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B項符合該條第(一)項情形,構成壟斷協議,不選;《反壟斷法》第15條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七)國家司法考試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A、C、D項分別符合該條第(六)、(四)、(一)項之規定,不構成壟斷協議,故當選。(國家司法考試網)

    【點評】一種壟斷行為是否要受到國家司法考試的制裁關鍵不在于表現形式而在于實質上是否損害了競爭。某些行為盡管具有壟斷的外觀,但本質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并無社會危害性。據此原則,可以很容易的區分出壟斷協議的適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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