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活動區別于民事活動的主要標志。根據在于行政機關在政治制度上對立法機關的從屬性。在結構上包括對現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權活動兩個方面。
1、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機關的任何規定和決定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任何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決定,行政機關有義務執行和實現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行政義務。
2、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活動。行政機關活動應當以迷宮鳥雀的法律規定為前提和基礎。
二、行政合理原則
是約束和評價行政機關裁量活動合法性的基本原則目的是防止行政機關對裁量權限的濫用,并且彌補寬泛授權帶來的法律漏洞。行政合理的核心涵義是行政裁量決定一股腦當具有理性基礎禁止行政決定的武斷專橫和隨意。合理包含有善意、誠實和正當動機的涵義。表現形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量應當正式作出說明。
三、行政公開原則
是在行政法實行公眾參與行政程序和否定行政秘密的基礎上取得的。主要內容是行政依據的公開和行政決策過程的公開規則,以及關于公眾了解行政機關的公共信息和行政機關取得私人信息的規則、行政依據的公開要求行政機關只能執行那些已經公開發布并且易于獲得的規定否則可以認為行政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其次是行政決策過程的公開要求行政機關為公眾對行政決策的參與提供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