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訴訟程序與判決結果公正的有力保障。當事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他們也應當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人民法院不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