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主體這一專題中,我們重點要掌握以下三個問題:一、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二、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與機構,三、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的關系與區別。
一、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
具體說來,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直屬單位分為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直屬機構就是我們常見的直屬局,如工商總局、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局等,直屬事業機構,總共有30多個,但是只有幾個根據法律授權或國務院授權的,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考試中??嫉氖亲C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特設機構只有一個,就是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我們稱之為部管局,去年考到了國家糧食局,問他屬于哪個部門?他就是一個部管局,有國務院下屬的農業部來管理,類似的還有中醫藥管理局,屬于衛生局管理,外匯管理局,屬于中國人民銀行,他們都不直接屬于國務院,而屬于國務院下屬的一個組成部門。
e,經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去年議事協調機構考到了學位委員會,它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是根據學位條例的授權,這里注意學位條例是法律,雖然他不叫做什么什么法,同樣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法律,他們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只是不叫做什么法,這樣的法還有很多,我們只需要注意這兩個就可以了。
除了以上的六類,其他的國務院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這時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里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門,地方也有什么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三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經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被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被授權的事業單位。
c,被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被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里必須是授權,僅僅委托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二、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與機構
這里要注意的是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委行署)的設增減并須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決定,其他部門和機構的設增減并,可以由國務院自主決定。地方人民政府的設增減并要報上一級政府批準,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派出機關的設立,省級政府設地區行署須經國務院批準,縣級政府設區公所須經省批準,市轄區或縣級市設街道辦事處須經上一級政府批準。
三、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的區別
1、對象不同,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機構和組織,行政委托的對象包括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
2、依據不同,行政授權依據法規或規章的授權,行政委托沒有明確依據,只要不違背特別規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權可以通過直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通過間接授權的方式,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國務院的授權享有學位授予權。行政委托可以通過實際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過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的機構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機構并沒有獲得行政主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