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試刑法:盜竊罪。盜竊罪是司法考試刑法重點考查的內容,也是我們復習備考過程中應當重點掌握的知識點之一。國家司法考試網的小編對司法考試中涉及盜竊罪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整理,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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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
有5種情況可以構成盜竊罪(修八有重大修改):
(1)盜竊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準。
(2)數額不夠“較大”,但行為人在1年內多次盜竊的。
(3)入戶盜竊(不要求次數、數額)。
(4)攜帶兇器盜竊(不要求次數、數額)。
(5)扒竊(不要求次數、數額,也不要求攜帶兇器)。
(6)沒有盜竊到財物,但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應認定為盜竊罪(未遂)。
對于偷拿自己家里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只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才作犯罪處理,但在處罰上也應與社會上盜竊作案有所區別。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F在,這一司法解釋就廢了。對于“多次”要另作解釋了。
現行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扒竊”的定義,從學理上來看,“扒竊,指采用掏包、割包、拎包的方式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犯罪,是盜竊的一種特殊方式。”扒竊具有以下特點: 1)手段:通常為掏包、割包、拎包等,手段隱蔽。2)對象:隨身攜帶的他人物品,以現金為主,包括金銀飾品、手機、證件等其他重要物品。3)犯罪具有流動性,扒竊地點一般發生在人多擁擠的商店、市場、車站、碼頭、影劇院以及公共汽車、電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場所。但也并非只能在公共場所發生。
2.關于非法占有目的
構成盜竊罪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誤把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當作自己的財物拿走的,或者債權人將債務人的財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盜竊罪論處。法律教 育 網
“盜用”是指臨時將他人財物拿走使用,打算使用后歸還的。例如偷開他人車輛的行為。這種行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構成盜竊罪。
3.盜竊罪的既遂標準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居于通說地位的是“失控說”。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4.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行為人在盜竊時經常也會使用一定的欺騙方法,例如,謊稱被害人的親人出事,將被害人騙開,趁機盜竊其財物;或者謊稱能夠把錢以少變多,然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時調包。這些行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關鍵是看被害人有沒有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而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自愿處分了自己的財物——將其交給行為人(騙子)。只有在被害人因為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了自己的財物時,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才構成詐騙罪,否則這種行為就只是為盜竊準備條件的行為,仍構成盜竊罪。
5. 盜竊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盜竊交通設施、交通工具、電力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通訊設備或者上述設備的重要零部件,盜竊數額較大,同時又足以使這些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時構成盜竊罪與相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從一重罪論處。
6. 盜竊罪與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區別
后者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前者是不特定的。盜竊他人財物,在所偷來的財物中意外地發現有槍支、彈藥或者毒品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為人并無盜竊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應以普通盜竊罪論處。
7. 盜竊信用卡又使用的行為認定
構成盜竊罪,其盜竊數額為盜竊者使用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