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試刑法:侵犯財產罪。為了幫助參加2013年司法考試的考生更好地復習,國家司法考試網的小編將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知識點進行了匯總,希望考生仔細閱讀,加深對侵犯財產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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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財產罪的法益
侵犯財產罪的法益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其次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改變現狀(恢復應有狀態)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況下,相對于本權者恢復原狀的行為而言,該占有不是財產犯的法益。這段話內容很豐富,不太好理解。我們逐句講解一下。
(1)“侵犯財產罪的法益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這里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根據民法確定,即包括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本權”包括合法占有財物的權利(他物權)以及債權;在合法占有財產的情況下,占有者雖然享有占有的權利,卻沒有其他權利,尤其沒有處分權。
這段話說明:首先,對所有權的四種權能的侵犯,都可能構成財產犯罪。其次,侵犯他物權以及債權的行為也能構成財產犯罪。例如甲將某汽車質押給乙,丙盜竊了這輛車。由于乙必須賠償甲,所以甲沒有損失。那么丙的行為可以說沒有損害甲的所有權。那么丙是否能構成盜竊罪呢?如果因為甲的所有權沒有被損害,就認為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顯然不合理。這時,我們就可以用這個理論來解釋這個案件。由于丙侵犯了乙的質權,這是一種他物權,丙也構成犯罪。
(2)“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改變現狀(恢復應有狀態)的占有”是指,如果要違背占有人的意志改變其占有現狀(如沒收、追繳,將財物轉移給他人占有),就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對財物的占有,還包括對財產性利益的占有)。這段話看起來很難懂,其實很簡單。這里的占有專指非法占有。例如非法占有毒品、盜竊者非法占有所竊之物等?!蛾P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七條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
(3)“但在非法占有的情況下,相對于本權者恢復原狀的行為而言,該占有不是財產犯的法益。”這句話的意思是,這種非法占有不能對抗本權者恢復權利的行為。例如,甲盜竊了乙的手機,如果乙自己將它再從甲處偷回來,就不構成犯罪。
二、侵犯財產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對象:侵犯財產罪的對象是財物。(國家司法考試網)
1)這里的財物不僅包括有體物,也包括無體物。例如電力、熱力等。網上虛擬財產也能成為財產罪的犯罪對象。
2)財產性利益,也可以成為財產罪的犯罪對象。
3)違禁品也能夠成為刑法上的財物,即成為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例如盜竊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也能夠構成盜竊罪。
4)人的身體本身不是財物。但是,從人的身體分離出來的,具有財產價值的部分,仍然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
5)債權憑證能否作為刑法上的財物,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一經喪失,就喪失了該憑證所記載的財產的,如無記名式國庫券,或者無記名式提貨單,這種債權憑證就是財物。因為一旦喪失,其記載的財產也就喪失了。但是,如果喪失這種債券憑證,并不喪失財產的話,例如銀行的借記卡、存單等,這種債權憑證就不是財物。
總之,我們可以看到,一切具有價值與管理可能性(即人可以控制的)的有體物、無體物與財產性利益都能成為刑法上財產犯罪的對象,即刑法上的財物。
(2)行為
侵犯財產罪包括廣義的取得行為與毀壞行為。取得行為分為兩類:一是通過各種方式使他人的財產(包括公共財產與他人所有的財產)轉變為自己的財產;二是暫時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財產(挪用)。毀壞也包括兩種行為,一是直接使財產喪失或者減少使用價值的行為;二是通過使生產資料的使用價值喪失或者減少來破壞生產經營。
三、侵犯財產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侵犯財產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毀壞財物的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使他人財物喪失或者減少使用價值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挪用型犯罪以外的取得財物的犯罪,除要求故意外,還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都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注意】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非法占有(不法所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
區分故意毀壞財物:沒有遵從財物的用法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
(2)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包括使行為人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者(包括單位)不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