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試民訴移送、指定管轄的法條變動。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同學們在復習的時候會經常碰到新的法條,國家司法考試網的小編在這里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法條變動,請同學們多多閱讀,好好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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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 |
36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 |
37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
舊38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舊法№39 | 新38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