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9年11月4日公布,并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實施,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引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督忉尅分?,就洗錢罪的幾個問題做出了具體司法解釋。國家司法考試網(www.myiz.cn)在此對其進行總結,供廣大司法考試考生參考。
一、細化了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認定
《解釋》指出:“明知”不意味著確實知道,確定性認識和可能性認識均應納入“明知”范疇, 《解釋》列舉了六種推定“明知”的具體情形,即:(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對于該六種情形,除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認定行為人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觀“明知”。
二、六種情形屬于“其他方法”進行洗錢
《解釋》明確規定對以下六種洗錢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三、厘清了三個洗錢犯罪刑法條文之間的關系
《解釋》明確了刑法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三個洗錢犯罪條文之間的關系和處罰原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飾、隱瞞,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P>
四、洗錢犯罪的審判不以上游犯罪已經刑事判決為前提
《解釋》在強調刑法第191條、第312條、第349條規定的犯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的同時,提出下述三種情形均不影響洗錢犯罪的審判和認定:(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2)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3)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