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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經濟法難點解析:個人所得稅的減免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0-07-14  點擊:  評論:

      經濟法是一個內容龐雜的部門法體系,它所包含的眾多法律文件之間雖然共同點不多,但都屬于理論要求不高,主要依賴法條的淺層次知識點。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中,經濟法部分單選題占5分、多選題占24分、不定項選擇題占6分,共35分。

      本文中,國家司法考試網www.myiz.cn)對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內容進行了總結分析,供廣大司法考試考生參考。

    一、 個人的下列各項所得享受免稅待遇: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三、重點提示:

    1. 征稅的范圍、減稅的所得與免稅的所得經常結合在一起命題,應作為一個整體復習。

    2. 只有省級以上政府、軍隊以上單位、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頒發的獎金才能免稅,其他的均應納稅。

    3. 離退休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免稅,其他所得納稅。

    4. 國債、國務院批準的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其他利息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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