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中,國際公法考點較為分散,幾乎章章有題,每章內容輪換出題進行考查,但題目難度不高,主要靠對知識點的準確記憶。
本文中,國家司法考試網(www.myiz.cn)為廣大司法考試考生總結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國家主權原則指尊重各國主權或各國相互尊重主權是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的基本原則。在現代國際法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國家主權原則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其他原則均以此為基礎。
(一)國家主權。
國家主權或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統治權力。主權具有不可分割、不從屬于外來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質。主權不是國際法賦予國家的,而是國家固有的。國際法中的主權原則只是對國家這種最基本屬性的一種宣示和確認。
主權首先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對內最高權。國家在國內行使最高統治權,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個方面,也包括國家的屬地優越權和屬人優越權。
第二,對外獨立權。國家在對他國的交往和國際關系中,不受任何外國意志的左右,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內外事務,包括選擇社會制度、確定國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對外政策等。
第三,自保權。其包括國家在遭受外來侵略和武力攻擊時進行單獨或集體反擊的自衛權,以及為防止侵略和武裝攻擊而建設國防的權利。
主權是一個歷史和發展的概念。由最早法國博丹提出的君主作為主權者的主權說,到盧梭從憲政的角度提出人民主權觀,以及當今政治法律中的主權理論,主權的概念在國內政治和法律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國際法中,國家主權的概念由格勞秀斯首先引入,以后瓦泰爾在1758年基于自然法和人民主權理論系統論述了國家主權原理,指出國家從產生起就是獨立和自主的,除非國家自己表示服從,對于其他任何國家來說它都是自由的和完全獨立存在的。
自從主權觀念提出后,幾百年來人類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主權的概念也在不斷地充實發展。但是,主權國家仍是組成國際社會的基本單位,這一性質沒有根本改變。國際實踐證明,主權仍然是國家最根本的屬性,是國際法的基礎。因此,國際法上,對內的最高權和對外的獨立權仍然是主權的最基本特征和表現,雖然主權的具體內容和范圍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任何企圖取消國家主權的理論或做法或是脫離國際社會現實的,或目的在于削弱別國主權而強化自身的主權。
(二)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任何國家都擁有主權,各國都有義務相互尊重主權。在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中,各國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各國在國際法面前處于平等地位?;谥鳈嗟男再|,任何國家都有權自由選擇并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各國在國際關系中要相互尊重對方的主權,在行使自己主權的同時不能侵害別國主權。每個國家都應與他國和睦相處,忠實地履行其國際義務。換句話說,國家擁有主權,并不是可以為所欲為。在國際法看來,國家在國際社會要受到被自身接受或公認的國際法規則的拘束。這是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的一個特征,也是相互尊重主權的必然要求。
領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方面。維護和捍衛國家的領土完整是一國主權的重要體現;另外,尊重別國主權首先要尊重別國的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侵占、肢解別國領土構成對該國主權的嚴重侵犯。
各國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在國際關系和國際交往中,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實質上,任何國家不應謀求片面的特權和利益,而應互惠互利,相互尊重,共同發展。中國提出對外援助的四項原則,即“平等互利、講求實效、形式多樣、共同發展”,就是國家平等互利原則的充分體現。在國際交往中,以下一些方面也是國家平等的體現:締約時的“輪簽制”;國際會議排序采取對稱、圓桌、抽簽或字母順序的方法,外交禮儀待遇和外交代表位次的平等;國家在外國的司法豁免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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