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中,國際公法考點較為分散,幾乎章章有題,每章內容輪換出題進行考查,但題目難度不高,主要靠對知識點的準確記憶。
本文中,國家司法考試網(www.myiz.cn)為廣大司法考試考生總結了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的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指各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脅,侵害任何國家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任何與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國際法原則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一)不得使用武力原則首先禁止侵略行為。
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中,非窮盡地列舉了7項侵略行為,包括:
(1)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他國領土,由侵入或攻擊造成的軍事占領,使用武力吞并別國的任何領土;
(2)以另一國的領土為對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鎖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裝部隊攻擊他國的陸??哲?、商船或民航機;
(5)一國違反協定使用在別國駐扎的軍隊或違約延期駐扎;
(6)提供領土由他國使用進行侵略行為;
(7)以國家名義派遣武裝團體、非正規軍或雇傭軍等。
該定義同時規定一國違反《聯合國憲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構成侵略行為的明顯證據。但聯合國安理會可以根據情節及后果確定是否構成了侵略行為。該定義還規定,侵略戰爭是破壞國際和平的罪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為侵略行為辯護,侵略行為引起國家責任。雖然聯合國大會決議本身一般沒有拘束力,該定義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但它對于相關國際法規則的形成、確認或判定具有重要的證據意義,因而對于各國的行為產生相當的影響。
(二)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不僅包括禁止非法進行武裝攻擊,還包括禁止從事武力威脅和進行侵略戰爭的宣傳。
同時,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規則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許的,包括國家對侵略行為進行的自衛行動和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國家司法考試網(www.myiz.cn)預祝廣大司法考試考生順利通過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