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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法》重點法條精讀

    信息發布:國家司法考試網 www.myiz.cn  發布時間:2011-02-14  點擊:  評論:

    「重點法條」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磽_m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相關法條」 《擔保法解釋》第2條。
     
      「意思分解」
     
      反擔保是指被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提供的擔保。依本條規定,反擔保只能也只會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發生。至于反擔保的提供人,則可以是債務人自己,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擔保與擔保的根本區別在于,擔保所擔保的是主債權,而反擔保所擔保的是擔保人的追償權即附延續條件的未來債權。反擔保的訂立程序、有效條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擔保權的實現方式等,均與擔保相同。
     
      「不要混淆」
     
      在反擔保人中,反擔保人與第一個擔保中的債權人之間無法律利害關系,故債權人無權向反擔保人主張權利。如:設甲欠乙的債,丙作為保證人為乙提供保證。而后丁作為反擔保人為丙提供保證。后甲不能還債,丙并不能承擔保證責任,問:乙可否要求丁承擔還款責任?答案是否定的。
     


      「重點法條」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本法第22、50、52、74、29條;《民通意見》第111條;《擔保法解釋》第3~12條。
     


      「意思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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